2024年06月07日转载:界面新闻网
6月7日,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本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三是明确本所的报告管理职责。本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三)交易行为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本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二是要求会员应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本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五)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六)沪股通管理。一是明确本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本所。三是规定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按照沪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对违反《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本所可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附则。明确从事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会员,适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定,并规定了释义、解释及实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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