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民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辅助机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和谐发展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具体人数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村级重大事项。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对涉及全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或决议。
第十条 参与讨论并决定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对村委会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收集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所做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事项须提前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项,需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权归村民代表大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议事会。
以上就是《村民议事会章程》的基本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增强村民自治能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