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例如,当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这种灵活性安排旨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兼顾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践中,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轻异地诉讼带来的不便,特别是在涉及跨区域经济活动频繁的情况下,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合理设置管辖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了平衡点,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